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加强四川省义务教育的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义务教育的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的实行以县为单位,实行校长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
第二章 招生
第四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学校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或者排斥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入学。
第五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应当依据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确定入学年龄。
第六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应当尊重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受教育权,保障其享有受教育的机会。
第七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招生制度,制定招生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生。
第八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宣传招生政策,提供招生信息,方便适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招生咨询。
第九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或者限制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受教育权。
第十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应当尊重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受教育意愿,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入学。
第十一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应当尊重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受教育权,保障其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生。
第十二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对学校招生行为进行监督,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投诉。
第三章 休学
第十三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在完成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请休学。
第十四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应当尊重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意愿,不得强制或者阻碍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休学。
第十五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休学的时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时或者超量。
第十六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在休学期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
十七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应当由监护人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学校应当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十八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并报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应当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十九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
第二十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应当由监护人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学校应当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并报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应当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应当由监护人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学校应当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并报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应当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休学申请应当由监护人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学校应当对
